各单位:
学校于7月10日接到自治区学位办转发的《关于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学位办[2018]25号)最新文件,文件中对评估工作进行了部分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的变化
本次通知的评估范围与学校布置的评估范围有变化。国务院学位办在全国质量信息平台(评估结论上传使用的平台)上,公布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名单中,明确了我校最新评估范围。具体名单见附件5。
二、评估材料的变化
最新文件中下发了《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学术学位)》和《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专业学位)》,根据这一变化学位授权点评估材料调整后各培养单位需要完成并最终上报的材料为以下三项:
1. 《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附件1)(与原来一致)
2. 《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学术或专业学位)》(附件3或附件4)(新增)
3. 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与原来一致)
特别说明:学校原下发的《宁夏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基本状态数据表》各单位可根据评估工作需要进行填写,不做为学校评估的上报材料,如自评报告中不需要此表的数据支持,也可以不再填写。
三、评估材料时间的变化
近五年时间范围为:2013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四、评估指标的使用
评估指标体系无变化,仍使用2014年评估通知下发的《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参照学校下发的《宁夏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自评。
五、评估进度安排
学校的评估进度时间安排没有变化,授权点评估时间较为紧张,请各单位做好协调,学校将积极配合各培养单位完成评估工作。
六、其他
未尽事宜,请与研究生院学位科联系,联系人:冯淑萍,电话:2061959,邮件:8473411@qq.com。
附件:1.《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
2.《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
3.《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学术学位)》
4.《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专业学位)》
5.《合格评估自评结果列表》
6.《关于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学位办[2018]25号)
研究生院
201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