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培养单位:
为严肃考试纪律,使校内考试更加透明和公开,防止和杜绝作弊行为的发生,各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期末考试,对参加考试的学生宣讲考试纪律,加强诚信教育,并做到以下几点:
一、在黑板上书写以下内容:考试时间,考试科目;
二、在考场上检查学生考试证件。参加考试的研究生必须携带研究生证、身份证参加考试,无证件或证件不全的,一律不准参加考试;
三、监考老师告知学生以下行为(见附件)视为作弊,由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宁夏大学研究生手册《宁夏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对学生进行相应处理,报研究生院;
四、做好监考人员培训,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期末考试工作,确保考试的规范进行。
五、监考老师应忠于职守。监考期间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闲聊、打电话、发短信、看书等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擅离考场,不得带孩子进入考场。
六、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巡视人员发现的学生违纪或作弊,除对学生做出相应的处理外,对其监考教师也给予通报批评。
研究生院培养科
2018年6月22日
附件:《宁夏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节选)》相关条目
第四节 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在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全国性或区域性考试、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以及研究生院或培养单位组织的考试中违反考试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出现以下行为之一,视为违反考场纪律,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拒绝出示有关考试证件的;
(2)不将书籍、工具书及其它随身携带物品(如移动电话、电子词典等)按指定的位置集中存放的;
(3)不按指定座位入座或不听从监考老师安排的;
(4)发现本人考试桌面有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或公式、桌洞内有与考试相关的材料而未向监考老师报告的;
(5)在考场内随意走动、喧哗,影响他人考试的。
(二)出现以下行为之一,以作弊认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考试过程中偷看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材料等;
(2)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答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与他人互相讨论试题的;
(3)夹带、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材料、纸条等;
(4)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储存功能的计算器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在考试中途故意将试卷带出考场的;
(6)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的。
(三)出现以下行为之一,以作弊认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用不正当手段提前获得考试内容的;考试后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调换试卷的;更改成绩或取得虚假成绩的;
(2)替考和被替考的;
(3)在考场内使用移动电话及其他通讯工具的;
(4)作弊后对有关老师无理取闹的;
(5)组织作弊的;
(6)考试中交换试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