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宁夏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宁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稿)(宁大校发〔2014〕222号)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四条 凡本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参评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类处分者。
二、所修课程成绩有不合格者。
三、学术行为不端者。
四、延期毕业者。
五、本年度休学者。
六、未能及时缴纳学校规定的各项费用。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的分配。考虑到学科的差异性,理工农类专业与非理工农类专业原则上按照初审合格的人数比例分配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六条 录取类别为非定向且人事档案在校、全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
第七条 申请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宁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
第八条 已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凡在上一年度申报截止时间之前取得的成果,不得再用于本次申报,再次申请科研成果截止时间为本次申报截止日;未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用于申请的科研成果截止时间为本次申报截止日。
第九条 申请者提供的科研成果应为已正式获得的成果,发表的论文须见刊,被检索收录须提交检索证明,取得专利须提供专利授权材料,获奖情况须提供获奖证书,课题情况须提交立项或结题材料。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中的科研论文第一作者必须是研究生本人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宁夏大学。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综合考虑博士研究生的科研及其他学习成果进行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对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反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研究生院
2015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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