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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究生“助管”“助教”管理工作的规范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6-10-28点击量:

 

 

各单位

为了更好的开展研究生“助管”“助教”工作,结合工作的实际,特制定研究生助管,助教管理规范,内容如下:

   一、   研究生“助管”“助教”的申请工作于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开始。需要“助管”“助教”的单位向研究生院提起申请,并填写《助管、助教岗位申请表》。研究生培养单位可直接向研究生院提交申请,行政单位需通过人事处批准后向研究生院提交申请。(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   研究生院根据学校每年度划拨的“助管”“助教”经费以及各单位上报的情况确定本学期最终“助管”“助教”的人数并予以公示发布。未能及时提交申请的单位在学期中将不能够再提出“助管”“助教”的需求申请。

  三、   学生聘用原则应参照《宁夏大学三助管理工作细则》。根据聘用单位的实际需求,可自行聘用或组织面试。

  四、   完成聘用程序后,各单位可通知受聘学生上岗,并按照学生实际工作情况记录考勤。

五、   学期内每月1-3号由各聘用单位在研究生系统中完成上月考核并报送考勤,并将纸质版(附件二)签字盖章后交研究生院统计审核,在研究生系统内公示后向计财处报送“助管”、“助教”的津贴。

六、   学期内聘用单位因学生不能胜任岗位职责或满足岗位工作时间的,聘用单位可解聘受聘学生。新的聘用信息发布每月20号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研究生院集中开通系统聘用功能。

七、   聘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学生工作时间或工作量对学生进行考勤。不得出现虚报冒领的情况,一旦出现,核实后将取消聘用单位的“助管”“助教”聘用资格并追回“助管”“助教”津贴。

 

 

附件一:助管、助教岗位申请表

附件二:2016年三助岗位考勤汇总表

 

 

                                              研究生院

201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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