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宁夏大学博士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规定》已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016年7月4日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宁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16年7月14日
附件:
宁夏大学博士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对博士生科研能力和学术论文写作能力的培养,检验博士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和学术论文的写作能力,保证我校博士生教育和学位授予质量,现就我校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作如下规定:
一、博士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以第一作者(如第一作者为导师,第二作者为研究生的论文至多认定一篇),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宁夏大学,发表论文达到以下标准者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攻读理、工、农类博士学位者,在本学科指定专业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推出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且被SCI、EI收录(不包括会议)论文1篇;或在学校认定的高水平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攻读人文社科类博士学位者,被SCI、SSCI或AHCI收录论文1篇;或在CSSCI(不含扩展版)检索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二、博士生在申请论文答辩前所提交的学术论文应以正式发表为准。
三、各博士培养单位制定的关于论文发表的规定不得低于学校标准。
四、博士生在进行博士论文预答辩前需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论文发表认定申请,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提交的申请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研究生院学位科备案,达到论文规定要求的博士生方可进行论文预答辩、论文答辩等学位申请工作。
五、本规定自2016年秋季入学博士研究生开始实施,2016年之前入学博士研究生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外国留学生申请博士学位发表论文另文规定。
七、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