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宁夏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盲审规定(修订)》(以下简称规定)已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宁夏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盲审规定(修订)
宁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17年5月12日
附件:
宁夏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盲审规定(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学位授予质量监控和保障体系,提高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位论文盲审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
第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须全部参加盲审。硕士学位论文盲审比例不低于当年申请学位人数的10%。硕士学位论文盲审名单由研究生院随机抽取。
第三条 学位论文盲审工作由研究生院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聘请相关专家评阅。
第四条 为避免因学术观点分歧等原因使得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工作中出现不公正的现象,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可提出学位论文评阅需要回避的专家名单(不超过3名专家)。
第五条 博士生及被抽取参加论文盲审的硕士生,应在答辩前的60天向研究生院提交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学位论文各1份。
第六条 研究生院负责统计评阅意见后,将评阅意见反馈给学位申请者所在培养单位。
第七条 专家评阅意见作为参与盲审学位论文作者能否参加答辩的依据。
第八条 送审的博士学位论文,有两位专家评阅意见均明确学位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学位申请人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学位申请人须根据专家评阅意见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一年后重新申请参加盲审。
第九条 送审的博士学位论文,有一位专家评阅意见明确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可由学位申请人所在单位学位分委员会对专家意见进行认定后提出是否再次送审的意见。同意送审后的学位论文再次未通过者(学位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或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但须修改后重新送审),学位申请人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一年后重新申请参加盲审。
第十条 送审的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意见明确论文基本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但须对内容进行较大修改后重新送审的论文,须经认真修改,送审通过后方可参加正式答辩。送审未通过者,该学位申请者不得参加答辩,一年后重新申请参加盲审。
第十一条 送审的硕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意见中明确不同意答辩,可由学位申请人所在单位学位分委员会对专家意见进行认定后提出是否再次送审的意见。同意送审后的论文再次未通过者,学位申请人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一年后重新申请参加盲审。
第十二条 重新送审学位论文的修改时间为1个月。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