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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宁夏大学博士生学位授予环节的通知

发布人:学位科 发布时间:2016-04-26点击量:

关于规范宁夏大学博士生学位授予环节的通知

各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保证我校博士生教育和学位授予质量,强化答辩环节的质量控制,明确责任,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结合学校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现将2016届博士生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凡已满足培养方案要求、达到学校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规定、学位论文通过导师审阅、论文盲审(送审)合格、完成预答辩工作、答辩工作、论文相似性检测达到学校规定的博士研究生,方可进入授学位环节。

2.论文答辩: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名,校外专家所在单位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2)答辩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校外专家担任。

(3)答辩委员会建议名单在论文答辩前,由各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研究生院审批后执行。

(4)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在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在网上和校园内对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情况进行公告公示。

3.学校评定委员会定于6月3日召开,请各单位于5月30日前组织完成答辩工作并将申请学位材料交学位科。

请各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对拟申请学位的博士生,认真把关,仔细审核,按论文答辩要求,有序组织好博士生学位授予工作。

研究生院

2016年4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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